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19〕30號
清遠市威林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因清遠市職教一路道路工程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19〕234號),現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東城街道長埔村民委員會牛路村B0809081號地塊、面積為3283.3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證號:清遠市國用(2009)第00503號、證載面積9932.28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收回清遠市威林精密鑄造有限公司名下B0809081地塊3283.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補償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19〕234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四、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與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簽訂補償協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