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資利用發(fā)〔2021〕5號
廣州市廣百物流有限公司:
因清遠市磁浮旅游專線工程建設需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二十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jīng)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1〕143號),現(xiàn)決定如下:
一、有償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大坋田村面積為1186.74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土證號:清城區(qū)府國用字(1989)第18020500422號、證載面積19953.74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體面積及界址以測量圖為準。
二、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予以適當補償。補償標準按《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實施清遠市清城區(qū)441802005005GB00985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方案等9個項目方案的批復》(清府函〔2021〕143號)確定。具體由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組織實施。
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不得再對該宗地進行轉讓、租賃、抵押等活動 。
四、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nèi),與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簽訂補償協(xié)議,并到清遠市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逾期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我局將直接公告變更土地權利證書。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清遠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書執(zhí)行。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