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
根據《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啟動無償收回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名下地塊其中3531.04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復》(清府函〔2024〕400號)文件精神,依法無償收回清遠市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名下《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15-0043)其中3531.04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收回面積、界址以宗地紅線圖為準),具體收回工作由清遠市土地開發(fā)儲備局依法負責落實。
依據《自然資源聽證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2號)規(guī)定,上述涉及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在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