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因城市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清遠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清府函〔2024〕138號),現決定如下:
一、無償收回清遠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名下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編號為441801-2022-0107(A)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其中382.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變更上述地塊所在的《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編號:441801-2022-0107(A))。
附件:441802008009GB00523號(政府收回地塊)用地平面圖.pdf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