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5年第29號)和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將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營者憑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海關總署2019年第68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