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商務系統信訪事項中按照“法定途徑優(yōu)先”原則,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分類梳理如下:
一、不服行政處分或人事處理決定的
商務系統內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的、市商務局下屬單位貿促會、投資促進中心工作人員對本單位作出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不服的。
法定途徑:任免機關或監(jiān)察機關(內部申訴)。
二、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
反映商務主管部門黨員干部、工作人員涉嫌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違反規(guī)定干擾商務招投標工作、買官賣官,任人唯親,違規(guī)提拔干部、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違紀違法的行為等。
法定途徑:紀律監(jiān)察舉報。
三、舉報企業(yè)違法行為的
舉報企業(yè)涉嫌非法經營、侵犯知識產權、偷稅漏稅、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法定途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打擊侵權假冒辦公室、稅務主管部門、公安局等機關舉報。
四、屬于民事糾紛的
各類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民事糾紛。
法定途徑:有仲裁協議的,按照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法范圍的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產、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等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法定途徑: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