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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規(guī)范[2019]3號清遠市水利局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網(wǎng)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9-01-28

      市直各部門,各縣(市、區(qū))水務(利)局,廣東清源水業(yè)有限公司:

      現(xiàn)將《清遠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實施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清遠市水利局反映。

                            



                                                            清遠市水利局

                                                           2019年1月23




      清遠市水利局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

      市場化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市場化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規(guī)范技術審查市場化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以及《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企業(yè)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3〕80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推行企業(yè)投資項目技術性審查市場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辦〔2014〕5號)、《關于印發(fā)<清遠市中介超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清政務〔2018〕4號)等文件規(guī)定和要求,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由市水利局負責的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的技術審查管理工作。市水利局對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實行委托制。市水利局根據(jù)受理項目的規(guī)模、取水量等決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包括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兩宗行政許可(審核)事項。本辦法所稱的有關資料包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等。

      第四條  技術審查費在政府采購限額以內的,由市水利局按相關要求,依托市政務服務數(shù)據(jù)管理局“中介超市”公開選取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須納入清遠市“中介超市”管理。

      第五條  承接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的技術審查業(yè)務的中介機構須具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乙級及以上資格。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甲級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承接所有類別的水資源管理項目的技術審查工作;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乙級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可以承接由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單位水平評價乙級資格單位編制的或業(yè)主自行編制(或者委托其他相關單位編制的)的水資源管理項目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或有關人員均應遵循回避制度。凡參與該項目水資源管理的有關資料編制、咨詢工作以及其他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均不得以該項目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評審專家的身份參加審查活動。

      第八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派出本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必要時可聘請其他單位資深技術人員或者其他資深技術人員作為專家參與評審。專家組的組成須符合有關要求,專家組成員須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論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水資源〔2017〕24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評審專家一般不少于5人,在確保有部級專家1-2名的同時,部、省級專家成員須超過50%;水資源論證表評審專家一般3人,其中至少有1名省或部級專家成員。技術評審會應邀請相關部門代表、申報方、編制方以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共同參加。

      相關部門指項目所在地的發(fā)改、環(huán)保和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

      第九條  申請行政審批的有關項目資料經(jīng)市水利局形式審查通過后,在兩個工作日內按規(guī)定程序發(fā)布選取公告,公開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條  技術審查費屬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在選取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過程中,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只有1家或無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第二次發(fā)布選取公告申請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若第二次公告時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仍只有1家或仍無符合報名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報名,則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證明,由市水利局自行選取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市水利局應當與選取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中介服務機構承擔水資源管理的技術審查工作,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工作的具體內容和工作要求、審查費用、技術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技術審查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方案預審、現(xiàn)場查看、組織評審會(復審會)、審查意見印發(fā)等。技術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專家評審(復審)、出具成果等三個階段。

      第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負責技術審查工作,負責專家組成員的交通、住宿和會場以及參會人員飲食等安排,并承擔所有會務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初步審查由中介服務機構在正式接受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的主要工作內容有兩方面:

      (一)審查申報資料的編寫提綱是否滿足《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525-2011)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 35580-2017)或《入河排污口管理技術導則SL532-2011》等規(guī)范要求。

      (二)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清遠市產(chǎn)業(yè)政策要求。

      第十五條  初步審查通過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會,市水利局負責發(fā)送評審會通知,評審會其他工作由中介服務機構負責;對于技術簡單或遇特殊情況可以不召開評審會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書面函審方式,書面征求有關專家和單位的意見。

      初步審查不通過的,由中介服務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說明審查不通過的具體原因,經(jīng)市水利局確認后,由受理窗口通知申報方作退件處理(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報資料(送審稿等)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要求,能夠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評審會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申報資料(送審稿等)不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技術標準及有關要求的,中介服務機構應在評審會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出具修改補充意見,明確編制單位修改補充的內容及相關要求。中介服務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報批稿)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中介服務機構應綜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有關單位的意見(送審稿等資料的復核情況),向市水利局出具技術審查意見。技術審查意見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等對評審資料給予客觀、科學和實事求是的公正評價,并給予明確的結論、意見和建議。技術審查意見應當具體詳盡,包含審查的有關情況及審查重點的相關內容等。技術審查意見須加蓋中介服務機構公章,并對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負技術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市水利局綜合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審查意見、申報方和編制方的意見,對照審查條件,對技術審查工作進行復核。如發(fā)現(xiàn)技術審查意見存在不規(guī)范、不符合實際情況等問題的,將發(fā)回中介服務機構重審,并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特殊情況的經(jīng)市水利局同意可再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技術審查工作完成后,中介服務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善歸檔技術審查工作的有關資料并報送市水利局,歸檔資料包括送審稿(含電子版)、修改補充意見、專家個人評審意見、專家評分表、報批稿(含電子版)、補充修改情況對照表以及技術審查意見等書面材料。

      第二十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審查活動中應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嚴格按照技術規(guī)程規(guī)范和規(guī)定程序組織技術審查,認真做好服務工作,確保技術審查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一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開展技術審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政府投資項目水利工程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一)隱瞞事實,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未按規(guī)程規(guī)范、規(guī)定程序要求開展審查工作的;

      (三)服務態(tài)度惡劣,服務質量差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出具技術審查意見的;

      (五)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不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guī)定的;

      (六)與申報方、編制方或其他相關單位相互串通,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七)向申報方及其他單位索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二條  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技術審查實行有償服務,中介服務費支付管理執(zhí)行財政管理有關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行政審批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經(jīng)費“按次結算”。在國家和省未出臺水資源行政審批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用標準前,參照《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質監(jiān)測業(yè)務經(jīng)費定額標準(試行)><水土保持業(yè)務經(jīng)費定額標準(試行)>的通知(水財務〔2014253 號)》中《水土保持業(yè)務經(jīng)費定額標準(試行)》執(zhí)行。具體標準為:項目需要召開技術評審會議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每項3.0萬元;項目不需要召開技術評審會議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費每項2.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因初步審查不通過而終止技術審查的項目,中介服務費用按照合同額的30%結算。

      第二十五條  申報方是指提交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六條  編制方是指編制申報水資源管理行政審批事項所涉及的技術審查資料的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暫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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