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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來源:清遠市司法局訪問量:-發(fā)布時間:2018-04-28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號公告)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18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為《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動法治廣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chuàng)新形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動全體公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重點對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向居民、村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憲法,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相結合,推動全社會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建立健全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機制。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企業(yè)、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實行國家機關誰主管誰負責、誰執(zhí)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協(xié)調解決實行普法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行政區(qū)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行政區(qū)域的普法規(guī)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普法規(guī)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行政區(qū)域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國家機關的普法總體要求和具體責任、普法范圍、組織實施等內容。
    國家機關應當在本部門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普法宣傳的法律法規(guī)、普法對象、預期目標、活動方式、時間安排、責任人等內容。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新頒布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職責,就新頒布法律法規(guī)制定專項普法責任清單,組織新頒布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zhí)法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普法責任清單的執(zhí)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普法責任清單的執(zhí)行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對本系統(tǒng)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督導,做好本系統(tǒng)普法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在處理教育、就業(yè)、醫(yī)療衛(wèi)生、征地拆遷、食品安全、環(huán)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救助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過程中,應當面向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地方性法規(guī)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的起草制定過程中,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增強社會公眾對法規(guī)、規(guī)章的理解和認識。
    第十四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予行使行政執(zhí)法權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發(fā)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公民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zhí)法活動。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zhí)法人員、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闡釋說理。
    第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履行公益法治宣傳義務,在重要版面、重要頻道、重要時段設置法治宣傳教育專欄,刊播公益法治宣傳廣告,宣傳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省的有關內容,結合涉法公共事件和典型案(事)例正確引導輿論,積極配合有關國家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發(fā)送公益法治宣傳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總體規(guī)劃,將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guī)列為培訓必學內容,組織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采取法治講座、法治論壇、法治研討、到法院旁聽案件庭審等多種方式,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學法用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依法履職和推進法治建設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工作人員年度學法考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法治教育課程的落實,指導、監(jiān)督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保障學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師資、課時、經費。
    中小學校應當在自主安排的課程中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拓展法治宣傳教育內容,組織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聘請法治副校長協(xié)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轄區(qū)內青少年學生在小學、初中、高中等階段分別到基地接受至少一次的法治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托用工單位和社區(qū),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崗前普法教育制度,增強外來務工人員的民主法治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時,可以結合活動主題,采取多種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機場等公共活動場所,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移動電視屏等載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有關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者應當預留空間,配合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經費予以保障。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qū)加強法治宣傳櫥窗、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文化主題廣場、法治文化主題公園等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建設,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fā)揮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運用互聯(lián)網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年國家憲法日、重要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和法治廣東宣傳教育周等活動期間,組織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zhí)法部門實施普法規(guī)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的情況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就履行責任制情況、法治宣傳教育效果等事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可以采取執(zhí)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jiān)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職責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規(guī)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前款規(guī)定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其主管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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