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生:
根據(jù)群眾舉報,本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清遠市公安局民警,在2022年1月11日依法對位于清遠市清城區(qū)橫荷街道瑞隆貿易進出口貿易物流園B棟27號的廣州市德邦物流服務有限公司清遠橫荷分公司進行行政執(zhí)法檢查?,F(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場所內存放有收件人為藍生的68箱(6瓶/箱)“海之藍”白酒商品。經(jīng)本局委托“海之藍”商標權利人代表當場鑒定,認定“該68箱海之藍白酒商品全部非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商品,侵犯該公司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屬假冒該公司商品”。
你(單位)的上述“海之藍”白酒商品涉嫌有假冒偽劣重大嫌疑,本局依據(jù)《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清市監(jiān)〔2022〕1號)和對應的《財物清單》依法扣押這68箱“海之藍”白酒商品,扣押期限為三十日(從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lián)系并送達相關行政法律文書,現(xiàn)通知你(單位)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內,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并領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清市監(jiān)〔2022〕1號)和對應的《財物清單》。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上述行政法律文書。本公告經(jīng)過六十日視為送達(從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3月13日止)。
你(單位)如對本局扣押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聯(lián)系地址:清遠市連江路13號七樓清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一科
聯(lián)系電話:0763-3379315
清遠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