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清遠市政務
公開負面清單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中央和省駐清單位:
《清遠市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政府辦公室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清遠市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一、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目的和要求
政務公開工作堅持“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妥善處理好政務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系,進一步做好我市的政務公開工作,特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負面清單要便于檢查監(jiān)督,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guī)予以公開。
二、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依據
制定政務公開負面清單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fā)〔2016〕8號)、《關于我省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實施意見》(粵辦發(fā)〔2016〕22號)、《清遠市全面深化改革2017年工作要點》(清委辦〔2017〕32號)和《清遠市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清府辦〔2012〕116號)。
三、負面清單
1.已經定密的各類公文,在其保密期限內不公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2.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公開。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熟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4〕11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隱私至少包含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內容。根據通常的解釋,個人隱私是指關系個人財產、名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不宜對外公開的情況、資料。
3.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公開。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4.公開方式為“不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各類公文,不公開。
該類公文,制發(fā)部門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規(guī)定為“不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供內部傳閱,對社會不公開。
5.僅限政府機關內部運轉的各類公文不公開。
該類公文只對本機關內部的運轉起規(guī)范和約束作用,與社會公眾沒有關系。
6.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各類公文、內容不屬于最終結論的過程信息不公開。
過程信息和最終結論可能存在很大差異,甚至存在相悖的情況。向上級機關報送的各類公文也屬過程信息。
7.政府領導同志即時講話記錄、行政單位內部審批流程記錄、行政單位會議記錄、討論發(fā)言記錄信息不公開。
該類信息可能存在不成熟的個人觀點或初步想法??赡芘c最終結論不一致甚至存在相悖的情況。
8.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的信息不公開。
“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是政務公開的一般原則,作為某項具體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該行政機關比其他行政機關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內容以及相關背景資料,能夠更加全面地把握權衡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防止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