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民發(fā)〔2015〕197號
各地級以上市民政局、婦聯,順德區(qū)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婦聯,省直救助管理單位:
現將《民政部 全國婦聯關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fā)〔2015〕189號)轉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婦女聯合會
2015年12月8日
民政部 全國婦聯印發(fā)
《關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充分發(fā)揮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的職能作用,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基本生存、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民政部、全國婦聯印發(fā)了《關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將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全部納入庇護救助范圍,明確了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依法庇護、專業(yè)化幫扶、社會共同參與等原則,確定了及時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轉介服務、加強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強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護等主要環(huán)節(jié)和工作內容,并從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能力建設、動員社會參與、強化宣傳引導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p>
《意見》明晰了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和協作機制,強調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措施,細化了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的具體內容和支持措施,將為各地民政部門加強與婦聯組織的協作配合,發(fā)揮各自優(yōu)勢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據和明確的工作指引。
民政部 全國婦聯關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婦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婦聯:
為加大反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就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以下簡稱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對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對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于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需要進行庇護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尋求庇護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尋求庇護救助的婦女可攜帶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時申請庇護。
二、工作原則
(一)未成年人特殊、優(yōu)先保護原則。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優(yōu)先保護,積極主動庇護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預處置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依法庇護原則。依法為受害人提供臨時庇護救助服務,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嚴格保護其個人隱私。積極運用家庭暴力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調解訴訟等法治手段,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專業(yè)化幫扶原則。積極購買社會工作、心理咨詢等專業(yè)服務,鼓勵受害人自主接受救助方案和幫扶方式,協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陰影和行為障礙,協調解決婚姻、生活、學習、工作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幫助其順利返回家庭、融入社會。
(四)社會共同參與原則。在充分發(fā)揮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職能職責和工作優(yōu)勢的基礎上,動員引導多方面社會力量參與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和反對家庭暴力宣傳等工作,形成多方參與、優(yōu)勢互補、共同協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內容
(一)及時受理求助。婦聯組織要及時接待受害人求助請求或相關人員的舉報投訴,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請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調查處置。婦聯組織、民政部門發(fā)現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傷害等家庭暴力情形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處置和干預保護。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公安機關、婦聯等有關部門護送或主動尋求庇護救助的受害人,辦理入站登記手續(xù),根據性別、年齡實行分類分區(qū)救助,妥善安排食宿等臨時救助服務并做好隱私保護工作。救助管理機構庇護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主管民政部門備案。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機構可以為社區(qū)內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應急庇護救助服務。
(二)按需提供轉介服務。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和婦聯組織可以通過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心理咨詢機構等專業(yè)力量合作方式對受害人進行安全評估和需求評估,根據受害人的身心狀況和客觀需求制定個案服務方案。要積極協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等部門、社會救助經辦機構、醫(yī)院和社會組織,為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就業(yè)援助、醫(yī)療救助、心理康復等轉介服務。對于實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監(jiān)護人,應通過家庭教育指導、監(jiān)護監(jiān)督等多種方式,督促監(jiān)護人改善監(jiān)護方式,提升監(jiān)護能力;對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要提供心理輔導和關愛服務。
(三)加強受害人人身安全保護。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或婦聯組織可以根據需要協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依法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護期間自愿離開救助管理機構的,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離開原因,可自行離開、由受害人親友接回或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基層婦聯組織護送回家。其他監(jiān)護人、近親屬前來接領未成年受害人的,經公安機關或村(居)民委員會確認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機構可以將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與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
(四)強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護。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4〕24號)要求,做好未成年受害人臨時監(jiān)護、調查評估、多方會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機構要將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專門區(qū)域進行救助保護。對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要安排專業(yè)社會工作者或專人予以陪護和精心照料,待其情緒穩(wěn)定后可根據需要安排到愛心家庭寄養(yǎng)。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要安排專職社會工作者或專人予以陪伴,必要時請婦聯組織派員參加,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對于遭受嚴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婦聯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施暴人監(jiān)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機制。民政部門和婦聯組織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建立健全定期會商、聯合作業(yè)、協同幫扶等聯動協作機制,細化具體任務職責和合作流程,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護救助和權益維護工作。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為婦聯組織、司法機關開展受害人維權服務、司法調查等工作提供設施場所、業(yè)務協作等便利。婦聯組織要依法為受害人提供維權服務。
(二)加強能力建設。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和婦聯組織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yè)務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參與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業(yè)務指導和能力培訓。救助管理機構應開辟專門服務區(qū)域設立家庭暴力庇護場所,實現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區(qū)域的相對隔離,有條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置生活居室、社會工作室、心理訪談室、探訪會客室等,設施陳列和環(huán)境布置要溫馨舒適。救助管理機構要加強家庭暴力庇護工作的管理服務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來訪會談、出入登記、隱私保護、信息查閱等制度。婦聯組織要加強“12338”法律維權熱線和維權隊伍建設,為受害人主動求助、法律咨詢和依法維權提供便利渠道和服務。
(三)動員社會參與。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提供法律政策咨詢、心理疏導、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家庭關系輔導、法律援助等服務,并加強對社會力量的統(tǒng)籌協調。婦聯組織可以發(fā)揮政治優(yōu)勢、組織優(yōu)勢和群眾工作優(yōu)勢,動員引導愛心企業(yè)、愛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服務。
(四)強化宣傳引導。各級婦聯組織和民政部門要積極調動輿論資源,主動借助新興媒體,切實運用各類傳播陣地,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維權熱線電話,開設反對家庭暴力專題欄目,傳播介紹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依法處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案例)的法律解讀、政策釋義和宣傳報道,引導受害人及時保存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機構要積極開展反對家庭暴力宣傳,提高社區(qū)居民參與反對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識,鼓勵社區(qū)居民主動發(fā)現和報告監(jiān)護人虐待未成年人等家庭暴力線索。
民政部 全國婦聯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