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涉丈夫婚內出軌贈與第三者財產引發(fā)的
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最終駁回男子要求
再次分割涉案款項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李某云(男方)與劉某娣(前妻)辦理離婚手續(xù)后,與案外人胡某花(現(xiàn)妻)登記結婚。離婚后,劉某娣發(fā)現(xiàn)在其與李某云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云通過多次轉賬向案外人胡某花贈與798100元的款項,胡某花亦曾向李某云轉賬金額330000元。
劉某娣提出李某云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及家事代理權的范圍,該行為損害了劉某娣的夫妻共有財產權,故以胡某花為被告向英德市法院提出訴訟。
英德市法院判決支持劉某娣要求胡某花返還376650元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胡某花不服,向清遠中院提起上訴,清遠中院維持原判。該案生效后,胡某花向劉某娣履行了376650元債務。
不久后,李某云向英德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劉某娣通過向法院起訴取得的其贈與給胡某花的376650元款項,系屬于其與劉某娣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其依法分割一半。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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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未約定單獨財產制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因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原則,該行為無效。配偶發(fā)現(xiàn)后,有權向第三者主張要求返還全部財產。李某云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劉某娣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理論上來說,劉某娣在與李某云離婚后,仍有權就全部款項798100元向胡某花主張權利,該部分財產應視為尚未進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返還后再由劉某娣與李某云協(xié)商或由李某云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解決。
具體到本案實踐中,法院支持劉某娣要求返還376650元的訴訟請求,已經考慮了胡某花向李某云轉回330000元和其他綜合因素,故而駁回了李某云要求再次分割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來源: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