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财会〔2018〕6号 |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粤财会函〔2018〕45号),现将2018年清远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及解释相关内容。
(二)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相关内容。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四)管理会计相关内容。
(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相关内容。
(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
(七)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八)财政部在2018年度发布的与会计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
(九)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内容需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备案后实施。
二、学分要求
每年专业科目累计完成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按照《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如采用学时计量的,1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参照《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学习需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备案后实施。
四、管理责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学分进行登记。各县(市、区)财政局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管工作。
五、继续教育登记
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继续教育登记将统一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系统在升级改造中,上线时间和操作指南另行通知)。
附件:1.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pdf
3.关于印发《2018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pdf
清远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