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清遠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府規(guī)章《清遠市在建違法建設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0年4月1日開始施行。為推進政務公開,便于全社會更好地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xiàn)就《辦法》的出臺背景、目標任務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我市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和全省違法建設治理工作部署的一項重要舉措?!吨泄仓醒?、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強重點領域法律法規(guī)的立改廢釋,形成覆蓋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全過程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作出過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力度。李希書記對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堅定信心攻堅克難,作為攻堅仗來打。馬興瑞省長批示指出,違法建設是珠三角地區(qū)建設世界級城市群最大的問題,要一步一步、一年一年來解決。許瑞生副省長也曾多次對違法建設治理作出指示批示。2019年3月18日和7月17日,馬興瑞省長先后主持召開省政府第43次和第57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違法建設治理工作,要求切實擔起責任,研究制定違法建設治理的政策體系。因此,根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很有必要制定出臺我市規(guī)范在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的規(guī)章。
制定《辦法》,是推動我市違法建設治理工作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要。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持續(xù)加大違法建設治理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要看到,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相比,我市在在建違法建設治理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新增違法建設難以遏制在萌芽階段,涉及多部門、多領域職責交叉的違法建設難以實現(xiàn)綜合治理,等等。出臺一部在建違法建設治理的規(guī)章,定義在建違法建設,明確部門職責分工,規(guī)范查處程序,落實責任追究等,顯得非常迫切。
本《辦法》作為清遠市人民政府獲得地方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三部政府規(guī)章,經過了實地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并充分討論修改,依據(j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嚴格按程序最終出臺了《辦法》。
二、明確目標任務
以該《辦法》出臺為契機,堅決遏制住新的違法建設發(fā)生,發(fā)現(xiàn)一處、查處一處、拆除一處。對存量的違法建設,集中精力打殲滅戰(zhàn),在完成廣東省住建廳下達我市的違法建設治理任務的同時,做到違法建設“零容忍”、“零增長”,以積極態(tài)度重新確定每年違法建設的治理任務。
三、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巡查和舉報、查處程序、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一章是總則,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jù)、適用范圍、在建違法建設的界定、工作原則。
(二)第二章是職責分工,明確了政府職責、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職責、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住建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職責、其他部門和基層自治組織職責以及供水供電單位職責。
(三)第三章是巡查和舉報,主要明確了巡查制度以及函告、報告和投訴舉報制度。
(四)第四章是查處程序,主要對在建違法建設查處程序立案、現(xiàn)場核查、采取強制措施、查證、當事人申辯權、做出處理決定、能否改正的意見、不能拆除的情形、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情形、公告(催告)、督促改正、代為拆除、強制拆除決定、強制拆除的執(zhí)行、法律文書送達、通知當事人搬出財物和結案等做出了規(guī)定。
(五)第五章是法律責任,主要明確了督辦督察以及相關部門和違建查處部門法律責任。
(六)第六章是附則,明確施行時間為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