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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結婚購房,婚未結成房子怎么辦?

    時間:2022-02-17 12:08:01 來源:本網(wǎng) 訪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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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西方情人節(jié)

    昨天東方情人節(jié)

    你被秀恩愛了嗎?

    不過,現(xiàn)實生活中

    也存在這種情況

    在一起時很恩愛

    分手后卻產(chǎn)生糾紛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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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情回顧

           小劉和小陳系大學同學,交往不久便確立了戀愛關系。2016年,為籌備結婚,二人以共同購買人名義購買斗門某房產(chǎn),價款為77萬元。其中,首付款20萬元由小劉父親出資,剩余57萬元由小劉、小陳作為借款人共同向銀行貸款,案涉房屋的不動產(chǎn)預售登記記載預購方為小劉、小陳。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劉負責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陳與另一男子結婚。二人因案涉房屋的歸屬問題分歧較大,故小劉將前女友小陳訴至斗門法院,請求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小陳協(xié)助其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xù)。

    02

    法院審理

           斗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小劉父親支付,且根據(jù)還款記錄,銀行貸款每月由小劉償還,故在小陳沒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參與還貸的情況下,結合雙方確認“購房系出于結婚為目的”,法院認定購房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是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現(xiàn)小陳已與他人登記結婚,附條件贈與實現(xiàn)的條件無法成就,因此,贈與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的全部產(chǎn)權歸原告小劉所有,被告小陳協(xié)助辦理相關備案變更手續(xù)。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03

    法律分析

    男方出資以女方名義購房,在法律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登記結婚是所附的生效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附條件的贈與,但可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最終雙方?jīng)]能結婚,贈與所附的條件自然沒有成就。因此贈與人在贈與所附條件未能成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chǎn),這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及我國社會傳統(tǒng)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劉父親支付了案涉房產(chǎn)的首付款,小劉負責償還每月按揭貸款,且雙方確認小劉在商品房預售登記上加上小陳的名字,是為了與小陳建立婚姻關系而進行的贈與,現(xiàn)小陳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小劉希望與小陳建立婚姻關系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即附條件贈與實現(xiàn)的條件無法成就,因此,小劉的贈與行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劉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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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不動產(chǎn)登記,僅僅是權利歸屬的確認和記載,本身并不直接設定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同時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第二百一十六條明確不動產(chǎn)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不動產(chǎn)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當事人就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chǎn)物權歸屬發(fā)生爭議,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chǎn)物權人首先推定為真實物權人,對此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作為一種法律擬制事實,登記表示的物權狀態(tài)并不總是與真實物權狀態(tài)相一致。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真實物權狀態(tài)與不動產(chǎn)登記簿上的記載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動產(chǎn)登記簿記載所證明的物權狀態(tài),根據(j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確認不動產(chǎn)物權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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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君提醒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剛參加工作的子女缺乏經(jīng)濟能力,一般難以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為了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往往自愿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中國傳統(tǒng)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不會簽訂贈與合同,而對于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往往成為日后爭議的焦點。為盡量減少糾紛的發(fā)生,建議父母子女間的贈與行為簽訂正式的贈與合同。

           同時,情侶戀愛期間購房的情況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慮雙方的出資情況、同居情況、購買房產(chǎn)的目的、雙方日常資金往來情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情侶之間在享受甜蜜愛情的同時,對于房產(chǎn)、汽車等高價值財產(chǎn)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財產(chǎn)份額,以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

    轉發(fā)本文

    讓你身邊的單身汪預習一下!


    來源:斗門法院、上海青浦法院

    轉自:廣東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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