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yōu)惠內(nèi)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