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清遠市審計局的領導班子成員。上級部門要求擴大述職述廉領導干部范圍的,按照規(guī)定擴大范圍。
第三條 局黨組負責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guī)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述職述廉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可從實際出發(fā),適當擴大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的人員范圍。
第六條 在述職述廉前,局黨組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由主要負責人召開大會如實反饋給干部群眾。領導干部本人也要通過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七條 局黨組應按照上級部門的統(tǒng)一部署,于本局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將述職述廉總結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領導班子述職述廉工作接受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的督促指導。派駐紀檢組應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后,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fā)現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根據黨組意見,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